发展海洋捕捞渔业突破三大关键问题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8-10-15
关于渔船双控
从舟山的实践看,什么时候禁止渔船买卖,渔船总量就能有效控制;什么时候放开渔船买卖,渔船总量就会失去控制。推而广之,我认为,渔船可以在全国流转的规定是值得商榷的。从国家层面讲,实行“渔船可异地买卖,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政策,理论上可以保持渔船总量平衡,但不利于地方的渔船总量平衡。一个地区的渔船总量也有一个平衡的问题。因为渔船总量要与这个地区的渔业资源状况、渔业劳动力数量和渔港等渔业基础设施容纳能力等相适应、相配套。在渔船自由流动政策背景下,当捕捞生产比较景气时,由于总量控制,渔船就会不断升值并向传统渔业地区单向流动。随着渔船的大量流入,传统渔业地区的渔业资源、渔业劳动力、渔港设施等就要超负荷运行,特别是对区域性渔业资源的利用,造成不堪重负的压力,加速了渔船流入地海区渔业资源的衰退,实际形成了对某个海区、某种渔业资源的“歼灭战”;而一旦捕捞生产滑坡,在渔船总量不变情况下,渔船价值就会缩水,渔船就成为渔民想甩但不敢也不甘甩的一大包袱。不管出现哪种情况都会给渔区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
全国沿海有一个捕捞作业的区域布局问题,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捕捞作业方式,利用不同的渔业资源,这是与当地的客观实际相吻合的,也是基本处于平衡的。渔船异地流转后,无论是流出地还是流入地,其历史上形成的产业发展平衡状态随即被打破,这不利于渔业的科学发展。国家明确禁止渔船跨海区作业,这实际上也是从资源保护、产业布局角度对渔船异地流动的一种政策性限制,实践证明是起到了比较好的效果的。但渔船异地买卖船网工具指标可随船转移后,实际上就是变相的跨海区作业,不利于资源的科学利用。因此,建议修改《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禁止船网工具指标在全国范围内的异地转移,至少禁止船网工具指标跨省转移。与此同时,要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渔船退出机制,设立渔船赎买专项资金,对有意退出捕捞生产而又不能异地转让的渔船,由国家以渔船赎买专项资金收购后拆解,回收的船网工具指标可通过市场化手段用于全国范围的宏观调控,从而使各地渔船数量、功率控制在双控指标以内,最终达到全国渔船双控目标。
关于安全生产
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新阶段、新形势下我们渔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的渔业安全生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渔船被商船碰撞引发的渔业水上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大量增加,已经成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渔业安全生产的最大威胁。这几年全市被商船碰撞引发的渔业水上事故起数、渔民死亡(失踪)人数已占渔业水上事故总起数、渔民死亡(失踪)总人数的一半以上,今年1月~4月全市被商船碰撞引发的渔业水上事故起数、渔民死亡(失踪)人数占渔业水上事故总起数、渔民死亡(失踪)总人数的比例分别达到59%和80%。从主观上分析,被商船碰撞的原因主要有渔民老大的安全责任意识不够强、安全操作技能不够精、安全设施投入不够足等几个方面。从客观上讲,一方面是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的实施,以及东海油气田开发和国际海底光缆铺设等导致在传统渔场作业的渔船十分拥挤;另一方面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海上运输日益繁忙,通过传统渔场的航线密布、商船云集。据了解,仅从长江口至温州一带的近海海域就有正式对外公布的航线90余条,每天过往商船数以千计。因此,渔船被商船碰撞而引发渔业水上事故的隐患目前是十分突出。
舟山市从2006年起开始探索应对措施,在渔船上尝试安装自动避碰装置和卫星定位救助系统终端,通过高科技手段来减少渔船碰撞事故的发生和提高事故发生后的救助效率。从试验情况看,这两种设备特别是自动避碰装置的效果是十分明显的,很受渔民的欢迎。用渔民的话说,安装自动避碰装置就是多了一个不用吃饭睡觉、但会说话提醒的值班船员。我们已经从今年起着手在全市全面推广,计划在3年内60马力以上的捕捞渔船和辅助渔船全部安装这两种设备,费用主要由政府补助,其中省里争取一点,市、县财政落实一点。建议有关部门在开辟海上航线时,一要征求渔业主管部门意见,尽量避开主要作业渔场;二要给予渔民适当经济补偿,切实维护渔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于伏季休渔
伏季休渔制度是在我国渔业管理制度中执行得最好的一项制度,其成效也是最为突出的,一是有效地延缓了渔业资源的衰退,促进了海洋捕捞渔业的持续发展;二是法治意识逐步深入人心,增强了广大渔民保护渔业资源的自觉性。但是,我国的捕捞强度仍然很大,而渔业资源依然脆弱,因此资源保护工作任重道远,伏季休渔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优化。当前,捕捞渔业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我们调整完善现行伏季休渔制度,加大渔业资源保护力度提供了有利的契机。一方面,广大渔民普遍反映4月份~5月份渔获物中的幼鱼比例很高,纷纷呼吁伏季休渔向前推移1个月~2个月以更好地保护资源,这是适时调整完善现行伏季休渔制度的坚实群众基础。另一方面,4月份~5月份捕获的水产品质次价低,而柴油等生产资料价格居高不下,很多渔船在这个时期从事生产会入不敷出,因而自动提前休渔,这是适时调整完善现行伏季休渔制度的天赐良机。
无论从资源保护角度,还是从节能降耗角度看,适当调整伏季休渔制度的安排都是有利的。
我们建议,一是要延长伏季休渔时间,从现在的2个月~3个月延长到4个月~5个月;二是要扩大伏季休渔对象,从现在的拖网、拖虾、帆张网等几种特定作业扩大到线外生产的所有作业;三是要统一禁、开捕的时间安排,从现在的全国沿海渔区参差不齐变为执行相同的禁渔和开捕时间。实行更长时间、更大范围、更多对象、更加统一的伏季休渔制度,对养护渔业资源、降低能源消耗、保护海洋环境、减少管理成本、促进渔业发展等都会大有益处,从国家的全局看这将是一举多赢的决策。唯一的不足是广大渔民群众在伏季休渔期间的生活不可避免的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对此,各级政府应有所考虑,并要有应对措施。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在调整完善现行伏季休渔制度的同时,建立伏季休渔渔民生活补贴制度,其中生活补贴资金的一部分可以从节省下来的渔船柴油补贴资金转移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