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及时做出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出台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按照“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总体要求,国家海洋局近期下发了《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出台十大政策措施,确保海洋工作为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最直接、最快捷、最现实的服务保障。
《通知》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必须牢固树立大局观念,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政治使命感,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奋发进取,扎实工作,确保国家各项扩大内需的措施在海洋领域得到真正贯彻落实。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服务国家关于东部率先发展的战略布局,研究完善海洋开发的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全国海洋经济运行评估监测系统,在促进海洋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上下功夫见成效;大力推进集约节约用海,从国家层面上依法加强对海域使用特别是围填海的科学管理,在为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和拓展空间上下功夫见成效;充分发挥环境准入为宏观调控服务的作用,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协调性上下功夫见成效;大力推进科技兴海,加强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技术研究,着力促进成果转化,在加大海洋科技对经济发展支撑能力上下功夫见成效;优化产业布局,转变发展方式,大力扶持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在提高海洋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下功夫见成效。总之,要力争通过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为促进国家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这十大政策措施是:
第一,加强海洋功能区划对投资项目的统筹和引导。统筹安排好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用海的规模和布局,优先保障涉海基础设施建设围填海用海,促进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海尽快到位。凡列入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选址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可以提出海洋功能区划修改方案。其中,中央直接下达计划的建设项目,区划修改方案可与用海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尽快启动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和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为科学用海提供依据。
第二,保证重大工程项目的用海需求。我们将本着节约集约用海的原则,主动做好中央和地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相关项目的保障工作,提前参与项目建设,加强对项目选址、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和审批等环节的服务和指导。积极推动已批准的涉海工程尽快开工,积极配合提供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服务,拓宽融资渠道。依据海域使用金减免的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减收和免收海域使用金的优惠政策。对投资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可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三,强化专项用海规划及其项目管理。对沿海连片开发需要整体围填的海域或淤涨型高涂海域,地方政府应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和淤涨型高涂围垦规划。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时,已确定的项目实际用海面积不得少于规划面积的50%。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国家批准后,可以先开展围填海活动,然后再根据区域用海功能布局和实际用海面积,为项目单位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凡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过整体论证评审的,规划区域内的单宗用海项目,可不再进行单独论证评审。鼓励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创新,提倡人工岛式、多突堤式、区块组团式围填海。
第四,严格控制海域使用论证和评审的时间。对中央新增投资计划项目要根据对海洋资源和生态影响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论证内容。海域使用论证单位从签约到正式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5天。凡论证单位一年之内两个论证项目超过规定期限的,将给予暂停执业处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评审时间不得超过15天。
第五,加快推动海岛的开发和建设。要加强对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支持。对适宜开发的海岛,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明确功能定位,选择合理开发利用方式,发展海岛特色经济。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利用,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划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鼓励外资和社会资金参与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
第六,提高海域使用审批工作效率。海域使用申请审批要按照程序规定,加快工作进度,争取用最短的时间完成审查工作。凡是可以减少的程序要进一步减少,凡是可以省略的环节要进一步省略,凡是可以简化的内容要进一步简化。海岸工程项目在申请海域使用时,环评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要求用海单位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完善公示、公告和听证制度,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审批工作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接受社会各界对海域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七,优化海洋环境许可工作程序。我们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海洋工程环评、海洋倾废审批效率,审批时限缩短不少于三分之一。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批准的规划中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可简化环评内容,直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根据具体情况简化内部审理工作程序。对于港口和码头建设项目需要在海上倾倒疏浚物的,应加快倾倒区的选划与论证,尽快办理倾倒许可证,保证重大项目如期开工。
第八,加快环评和论证工作进度。对列入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其选址所在海域具有历史资料并可以作为环评和论证依据的,可以采用历史资料进行评价。需要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国家海洋局局属单位提供现状和历史资料的,我们要求这些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无条件地提供,不得影响项目环评和论证的进度。
第九,加速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要根据《全国科技兴海规划纲要(2008-2015年)》的要求,大力推动科技兴海重大示范工程的立项,坚持把投资重点放在科技兴海平台、基地和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上,积极组织实施在海洋高技术产业、生态工程建设、循环经济发展、海水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科技项目,做好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引导海洋产业发展方向,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和布局。对于地方确实急需、海洋科技含量又高的一些产业化项目,可优先考虑由国家项目配套拉动。
来源: 国家海洋局 发布时间: 200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