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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4月1日起施行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9-03-25
《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4月1日起施行

近日,省政府第257号令公布了由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于2009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我省渔业捕捞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办法》规定:全省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指标总量,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指标数量和结合本省实际确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对已经转产转业的海洋捕捞渔船,应当及时核减相应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并逐级上报至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按照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作业场所、作业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涂改、仿造、变造等。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我省海洋捕捞许可核发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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